为进一步优化招生宣传队伍结构,提升我校招生宣传工作效果,招生就业处在总结历年招生宣传工作经验的基础上,经讨论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,决定优化招生宣传工作队伍,组建一支集管理、教学、科研等力量为一体的专兼结合的招生宣传工作队伍。现将人员选拔相关要求等作详细说明,并参照财政部《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行〔2015〕497号)、上海市财政局《关于调整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沪财行〔2015〕74号)、财政部《关于印发<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财行﹝2016﹞214号)、财政部《关于印发<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财行﹝2016﹞540号)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,制定我校招生宣传工作差旅费管理细则。
一、招生宣传工作队伍人员选拔要求
1.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,具有较强责任感,作风严谨,能够严格遵守招生宣传的相关纪律和要求;
2.具备较强的教学和管理业务素质,掌握招生宣传相关内容(招生就业处统一组织培训),耐心细致,并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;
3.熟悉学校发展状况、学科特点、相关专业设置及课程体系、人才培养特色、学生就业、资助及管理服务等情况;
4.身体健康,能够适应招生宣传的外出工作需要;
5.具有招生宣传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。
二、招生宣传工作主要内容
参与招生宣传工作有学校统一安排和各学院自行联系两种途径,主要为高三考生及家长发放宣传材料、答疑解惑、宣传学校办学特色和优势,努力为我校吸纳优质生源,一般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开展工作:
1.参加各省(直辖市、自治区)大型高考志愿填报咨询会;
2.深入部分中学举行宣讲会、专场咨询会,积极拓展渠道,建设生源基地校;
3.通过电话、网络等形式解答考生及家长咨询问题。
三、招生宣传工作具体安排
1.根据各省(直辖市、自治区)邀请函规定的时间,提前一天出发到达所规定的地点报到,若咨询会安排在下午,可视情况于当天上午报到;
2.与咨询会务组保持联系,咨询活动结束后将参会会务费发票及个人交通、住宿等费用发票带回交至招生办公室(省市另行邮寄的除外);
3.记账清楚,须将乘坐各类交通工具的出发时间、到达时间、各项发票用途等详细记录,并打印明细。若部分项目无发票用其他票据抵充的,须在背面写清楚明细并签名;
4.参加各类招生咨询会每组需携带招生简章至少100本、招生宣传报纸或相关资料至少500份,其他相关资料视情况携带(招生计划较多的省份需携带的资料酌情增加,个别可邮寄资料的省份除外);
5.各组根据邀请函上的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,并保持通讯畅通;
6.为避免反复签字,参加咨询会所需费用尽量先行垫付,待咨询活动结束及时报销即可。若需预借现金,须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填写单据,并由各学院(部门)负责人签字确认,做好借款与还款工作,参会人员务必遵守“多退少补”原则。
四、差旅费相关标准:
外出参加招生宣传咨询会等,自出发当日至返回当日每人每天给予200元伙食补贴(须控制在正常时间段),实行包干补助,无须提供票据,由财务处与工资合并打进个人账户,交通和住宿费凭相应票据实报实销。
(一)交通费:实报实销。参加各省市招生咨询会,原则上以乘坐火车、大巴等交通工具为主,距离较远的省市,可选择乘坐飞机,但仅限经济舱。在出差目的地参加招生宣传活动,若会务主办方提供交通工具的,应使用对方提供的交通工具;若主办方未提供交通工具,应选择经济实惠的公共交通出行方式。
1.飞机:
(1)限经济舱,须比较价格,在合适的出行时间段尽量选择经济实惠的航班;
(2)途中不得升舱,若选择升舱等项目,需自行承担相应费用。
2.火车、大巴等地面交通工具:
(1)尽量选择相关交通工具的硬座,不得选择软卧,若距离较远或出行为夜间,可视情况选择硬卧;
(2)若前往目的地有直达交通工具,不得绕道出行,非因工作需要绕道,绕道费用由个人自理;
(3)机场、车站往返家中及参会地点,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,确需自驾前往,产生的油费、停车费等,务必提供产生实际费用的发票。
(二)住宿费:实报实销。本着节约原则,招生组人员原则上为同性,非因满房或当地无相应标准酒店,不得提高住宿标准。参加咨询会一般提前一天报到,若距离较近,且时间为半天,原则上当天返回;若会期为一天,可结束后第二天返回;住宿费限额标准为标间房价350元以内(非因单人出差或人数为单不得住单人间),报销时以发票为准,超过限额标准费用自理。
(三)餐费:招生宣传工作,原则上不安排接待(宴请),确因工作需要安排接待(宴请)工作餐的,须提前报备,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,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,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;超过10人的,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。各学院院长和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下工作人员不得安排接待(宴请)。
接待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,不得提供鱼翅、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,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,不得使用私人会所、高消费餐饮场所。
各学院承担经费的,由各学院自行决定,酌情处理。
五、注意事项:
1.招生宣传工作按照以上规定标准执行,相关费用超出标准的,须个人自理,对无正当理由或非因公超过规定的部分不予报销;
2.报销时必须凭合法合规的票据(发票须符合税务机关规定),否则不能报销;
3.报销人须认真填写报销单,同时须在各项票据之后附上打印的使用明细;
4.工作人员出差期间,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等产生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。
5.各学院、各部门自行联系走访生源校的,须提前填写《赴外省市招生宣传工作备案表》,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至招生办公室备案,实际走访时间须与备案时间一致。
6.若有特殊情况,及时与招生办公室联系。
六、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附件:
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
2017年11月29日